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
各科室:
为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药品推介工作,促进医院药品管理规范化,依据上级相关规定,结合医院实际,现将《红河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管理规定》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红河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管理规定

附件:
红河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管理规定
一、需接待的医药代表应提前到药剂科进行统一登记,药剂科审核通过后,按登记时间排队,每月第一个星期二下午14:30至17:30在医院行政楼党员活动室统一接待(遇节假日、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间、地点的情况另行通知)。
二、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时间截止接待日前五个工作日。
三、医药代表需提交法人委托书,相关身份、学历证明以及医药公司相关资料等。
四、接待日工作内容:收集药品相关资料、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信息介绍,加强信息沟通。接待日不接受医院新药引进申请提单。如若以学术讲座的形式介绍产品的性能、用途、特性等,需另行审批及安排时间。
五、接待日由医务科牵头,药剂科具体负责,每个接待日由医院分管领导、相关的临床科室主任(或委托代表)参加,实行集体接待。
六、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医疗区域进行产品推介、促销及其它活动,违规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。
七、医院只在接待日统一接待医药代表,非接待日时间,恕不接待。